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卢森堡松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9号
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国税发[199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国和卢森堡大公国于1994年3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 995年6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 十九条的规定,协定应当自1995年7月28日开始生效,自1996年1月1日 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4年3月16日以国税发[1994]07 1号文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4)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马耳他、韩国、印度相互免征海运业务有关税收的函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