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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营业单位也需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16-05-13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某宗教寺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寺庙内附设的饮食部和香烛小卖部所使用的房产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寺庙财务负责人认为,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饮食部和小卖部是寺庙自行管理经营,属于自用,故未缴纳房产税。

  税法分析: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鉴于以上解释,税务机关已追缴该宗教寺庙少缴的房产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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