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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4-19
问:今年9月份单位将房屋出租,承租方10月底支付租金,单位收到款项后要去开具租赁发票,开票时按规定要征收房产税,应于何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该单位10月份收到租金收入,应在 11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