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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6-02-23
问:房地产企业代建筑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动保护费),并取得了房地产企业名头的财政票据。请问房地产企业应该向建安企业索要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建筑企业仅就取得的工程款开具发票。劳动保护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含在价外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