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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证件是否已取消?

录入时间:2016-02-01

  问:《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是否已经取消,是否需要更换新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规定,自2015年1月27日起,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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