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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2-30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着形式多样的跨境贸易和合作,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值得企业高度关注。特别整理了与境外劳务相关的税务政策,帮助企业在“走出去”时做好税务功课。
“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款可在境内抵扣
为了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某建筑企业于2015年3月承接了巴基斯坦的一个建筑项目,工期两年。2015年从巴基斯坦取得利润300万元,在当地缴纳所得税6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该企业2015年境内实现所得1200万元。目前已经接近2015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该企业会计前来秦淮地税局询问,针对这块境外所得在国内应如何缴税,在国外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抵扣?
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6个月以上的为限。该建筑企业明显构成了在巴基斯坦的常设机构,应就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巴基斯坦缴纳所得税。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根据文件规定,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5年来源于巴基斯坦的所得税抵免限额为75万元,而在巴基斯坦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因此2015年该企业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300)×25%-60=315(万元)。
可见,该企业境外所得已缴的税款全额在本年的汇算清缴中得到了抵扣。这是因为我国采取了“抵免法”,用以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问题。这对企业来说,无疑降低了“走出去”的税收成本,对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外劳务合作派遣员工境外所得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某高新区A公司计划于今年拓展公司规模,于是派驻了一批员工去境外工作,在境外工作的员工取得了一笔境外单位支付给劳务人员的管理费,那么这笔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该公司财务人员带着疑问来到地税局询问相关人员。税务人员向其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该公司派遣员工到境外劳务的同时与境外单位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所以符合《通知》的规定。因此,该公司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而派遣的员工在境外取得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高新企业境外企业所得税可减征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去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今年,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对外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积极“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拓展海外业务。目前,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公司财务主管张经理带着疑问来到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张经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同时,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只有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范围,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张经理对涉外税收政策并不熟悉,听税务人员这么一解释,心里就有了底,他把优惠政策认真记录了下来。张经理说:“真没有想到现在国家优惠政策扶持这么好!这让我们企业对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感到信心十足。”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代扣营业税
一家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货物,并与美国当地某人签订了推广服务合同,同时向其支付一笔佣金。那么境内公司在向该美国个人支付款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代理人,其接受劳务的公司在境内,应该由境内接受劳务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外劳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某外贸公司近期拓展境外业务,通过外籍中间人与境外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但是对于支付给外籍中间人的佣金,该商贸公司的李会计却弄不清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向税务机关咨询。
税务人员告诉李会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外籍个人在境外为中国境内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支付给外籍个人的佣金,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