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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力促消费升级

录入时间:2015-10-30

  消费升级对稳增长具有积极的意义。国家对消费升级给予一揽子税收优惠规定,主要涉及绿色消费、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消费、旅游休闲消费、稳定住房消费、提升教育文体消费、鼓励养老健康消费6大重点领域。
  促进绿色消费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有免税、按比例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料中利用相关资源的比重应符合要求,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生产技术达到相应的要求,需要生产许可证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许可证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环评,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不征消费税;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不征消费税。
  小贴士:免征消费税的纯生物柴油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符合条件的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小贴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其他各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小贴士: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衰竭期、充填开采置换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符合财税〔2014〕73号文件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同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扩大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消费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和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软件产品应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差额征税、简易计税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扣除项目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相关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低税率(15%、10%)、不征税收入(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加速折旧(适当缩短折旧年限)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规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小贴士: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规定,根据国发〔2015〕11号文件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条件、范围、程序,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养老健康消费
  增值税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118号文件规定,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提出,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小贴士: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所得税
  国发〔2013〕3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发〔2015〕33号文件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小贴士: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促进教育文体消费
  增值税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高(中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规定,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免征营业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小贴士: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执行。从事学历教育的税收优惠按财税〔2013〕62号文件执行。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第三条执行。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财税〔2014〕85号文件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小贴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使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扩大旅游休闲消费
  增值税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明确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明确了退税商店的条件及备案、退税代理机构的确定、退税物品的销售以及退税办理流程等。
  小贴士:离岛游客免税适用对象为年满16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
  离岛免税购物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即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
  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办理离境退税依托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离境退税申请单》为关键凭证,由银行作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离境退税。
  稳定住房消费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小贴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统一按财税〔2014〕5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贴士: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应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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