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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0-23
问:我公司将部分自有房产出租给另一家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为2年且租金金额固定不变的租赁合同,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承租方装修期间,免收头两个月的租金。对于免收租金的这两个月,由于我公司未取得租金收入,按从租方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为0元,是这样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在两个月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企业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