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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4-16
【中华财税网2010-04-16信息】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实收资本1500万元,在缴纳资本金印花税时,多缴了3750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在以后缴纳(申报)印花税的时候抵减多缴的3750元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因此,企业记载资金多贴的印花税票3750元,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