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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费,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录入时间:2009-04-13
【中华财税网2009/4/13信息】 拉动住房消费是扩大消费需求最有效的手段。为了扩大住房消费,改善民生,国家调整了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个人住房转让减免营业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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