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条件?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问:农民占用耕地自建住宅是否交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是指在农村居住的还是指有农业户口的?
答:2007年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8]49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文件中享受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也就是农民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建造住房可享受政策,非本地的有农业户口的居民也不能享受政策。
上一篇: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下一篇:
出租房产改为季度申报如何计算缴纳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