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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改为疗养院是否补缴耕占税
录入时间:2009-03-10
【中华财税网2009/3/10信息】 问:2009年2月初,我县某医院根据新城区建设的规划需要及自身发展的业务需求,决定征用某乡镇的一块耕地作为医院分部进行运作,并办理了契税的免税手续。后由于政府规划需要,决定将此医院改为职工疗养院,但据说因为改变用途还要补缴相应的契税,不知是否是这样?
答:对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规定,此种情形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你医院原来的免税用地,因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从改变时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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