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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8-12-22
【中华财税网2008/12/22信息】 问:今年的个人出租房屋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具体文件号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新政策与原先执行的政策差异很大,优惠力度很大。第一条,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变化。对于出租和承租方签定合同的印花税直接给予了减免。原规定,出租的房屋如果用作经营用途,按5%征收营业税,如果居住,按3%征收营业税。现在统一为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按4%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免征。这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负大大减小。
根据原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个人居住房屋这块税收政策,进行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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