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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8-12-04
【中华财税网2008/12/4信息】 一、计税依据--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计算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被投资方按余值计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投资方按租金收入计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房产计税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个人为4%)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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