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销售转让房产应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8-11-12
【中华财税网2008/11/12信息】 日前,家住南京鼓楼区市民陈小姐遇到这样的难题。她将自己在白下区的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转让,去税务部门缴税时在申报表上填了税率为0.03%的印花税,陈小姐认为其房屋买卖应该是“商品房购销”,理应按“商品房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来缴税,税务人员却告诉她,这种房屋买卖转让应该属于“产权转移”,税率应为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房产买卖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个人销售或转让房产不应按“商品房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上一篇: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
下一篇:
多项优惠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税收负担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