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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08-11-10
【中华财税网2008/11/10信息】 问:“在公司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有一块荒地,至今尚未开发利用。但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对这部分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李会计认为,虽然企业占用该地并已取得了相关权属证明,但尚未开发利用,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也就是说,企业尚未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凭有关部门就该土地属尚未利用的荒山等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经企业自行申报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一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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