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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权查询丈夫纳税情况
录入时间:2008-11-03
【中华财税网2008/11/3信息】 问:某私营企业厂长李先生最近正在闹离婚。他妻子王女士担心分割财产时吃亏,就到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查询工厂以及李先生个人纳税情况,看他是否隐瞒了个人收入。税务机关表示要为纳税人保密,拒绝了她的要求。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无论是工厂还是李先生个人,作为纳税人,都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工厂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密。即使李先生没有提出要求,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为其保密。尽管王女士是李先生的妻子,也不允许查询。如果税务人员泄露纳税人秘密或隐私,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当然,并非纳税人的所有情况都在保密之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假设该工厂或李先生个人偷税受到查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税务机关的政务公开就包括处罚结果公开。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能否请律师到税务机关查询,有关专家回答,律师也没有查询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因此,只有上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才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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