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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8-08-28
【中华财税网2008/8/28信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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