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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办理期限及处罚规定?
录入时间:2008-08-21
【中华财税网2008/8/21信息】 问题:我单位2006年7月办理的营业执照,2007年才办税务登记,这样可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提示:您已经超过了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属于该行为之一。您应该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所属税务机关的规定数额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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