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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学校相关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8-08-06
【中华财税网2008/8/6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9]065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另外还需要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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