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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水电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6-04-06

  问: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共用水电表,无法取得我公司单位名称的发票,只能取得对方的发票复印件、分摊单等材料,这部分水电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共用的水电费,可以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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