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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让环保设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录入时间:2016-03-31

  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较为困难,故购买了一套二手的环保设备并安装在生产车间使用,受让的二手环保设备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因此,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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