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11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中北大学函授自学补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函授自学补助,党校在职修业补助,补助一次3000元。是否属于社会上的学历教育?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的内容限于与从事的职业或岗位相关的培训支出,所述“中北大学函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党校在职修业”均属于学历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