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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

录入时间:2015-01-26

  国务院2014年9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新政策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这样企业每年可以多计提折旧,并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资金流出,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力。
  国务院新政策规定: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也就是说,超过100万元的,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额,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提取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与以前相比就大大地宽松了。本条规定没有行业规定,有一个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仪器、设备,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用于研发工作。
  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某企业2014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备16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3%。请问以上两笔业务2014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根据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2014年9月23日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9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2014年1月10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备160万元,有两种办法处理,第一种办法是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2014年1月1日购进用于研发的设备160万元,可以按最低年限10年的60%比例计提折旧,即按10×60%=6年计提折旧。2014年1月购进的设备,从2月起开始计提折旧,2014年共计提折旧11个月。2014年可以计提折旧额=160×(1-3%)/6×(11/12)=23.71万元,即23.71万元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二种办法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双倍直线折旧率=2/10=20%。2014年可以计提折旧额=160×20%×(11/12)=32×(11/12)=29.33万元,即29.33万元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条规定,无论哪个行业的企业,拥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律费用化处理,记入当期成本费用,进入当期损益,而不再资本化了。例如,某企业2014年9月25日购进一台生产设备,价值4500元。那么该企业9月份可以将4500元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本条规定要注意适用于以上列举的行业范围,时间界限是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这一点是第一条规定的一部分,笔者在第一条中已举例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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