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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员工发放纪念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4-10-15

  问:企业为满一定司龄的员工定制一批纪念品,是否属于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如何进行账户处理?(非生产企业,无库存商品科目),是否能税前列支?个税又如何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上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合理金额的纪念品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发放的纪念品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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