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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企业因以远期收汇方式结算货款而造成单证无法按期收齐,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延期申报吗?
录入时间:2006-11-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据此,因远期收汇而造成无法在180天以内提交收汇核销单的,执行远期收汇的规定,不应视为逾期,无需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但远期收汇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具备完备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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