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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铁钉出口退税咋算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有两个问题:1.我所在的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我公司从国内购买原材料(线材)1000吨,然后委托外单位加工,制作出成品铁钉900吨(加工成成品存在损耗)。以上购买原材料及加工均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办理出口业务的退税过程中,经询问当地税务局,其回答此笔业务只能按900吨的进项税办理退税。我想问此处理方法是否正确,如正确,剩余的100吨原材料的进项税如何处理?能否做进项抵扣?
  2.我公司所投资的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不在我公司注册地,今年5月份在缴纳土地及房产税时我公司是按房屋及土地坐落地所属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的,但主管税务局告知我公司应在他们那里缴纳,房屋坐落地与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但不同区。他们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1.《出口货物退(免)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据此,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依据应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因此你单位申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应按1000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
  2.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他们那里缴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向房产坐落地及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200510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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