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2-05-1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及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主体
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包括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一是印花税优惠。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管理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