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5-09-0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潍坊海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海顺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与其上游多家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交易,虚开进项发票、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95万元。
上游涉嫌虚开 协查信息揭示“假发票”
第一稽查局收到外市稽查局发送的两户协查信息,受票方均为同一家企业:潍坊海顺公司,涉及税额合计超过十万元。发函方对上游多家石油化工企业开具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价税合计529.47万元。经对发票数据分析,发现潍坊海顺公司在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从外市多家石油化工企业购买大量“液化气”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外市稽查局提供的资金流向简示图显示,资金回流特征明显,初步判断该案件存在虚开进项发票的嫌疑。
虚构“租车协议” 实地调查确认“假业务”
带着疑点,检查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对潍坊海顺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表示所购买的液化气全部用于公司租赁车辆的燃气加注,并提供了2018年、2019年与寿光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企业账户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银行流水数据等资料。根据潍坊海顺公司提供的租车协议信息,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寿光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物流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从未与潍坊海顺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并出具了“未与潍坊海顺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的情况说明,由此判定潍坊海顺公司“租车业务”存在造假。
伪造往来流水 多方比对验证“假资金”
为进一步验证资金回流情况,检查人员根据外市稽查局提供的银行流水数据资料,与潍坊海顺公司提供的企业账户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银行流水进行逐笔核对,发现两套数据日期相同、金额相同,但所转银行卡户名却有所不同。检查人员判断,潍坊海顺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资料可能是“假资料”。
为了验证这一判断,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相关账户信息,经过资金穿透分析,发现了潍坊海顺公司与上游多家石油化工企业之间存在资金回流、闪进闪出的情况,共涉及12笔资金,合计529.47万元,与外调取证证据、外市稽查局提供资料相互印证,进一步坐实潍坊海顺公司接受虚开进项发票的违法行为。
面对确凿的证据信息,潍坊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该企业通过虚构与外市多家石油化工企业之间交易,虚开进项发票,多列支“液化气”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实现偷税目的。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