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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预算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作出规范

录入时间:2021-02-05

  财政部5日公布《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自身绩效作出规范。财政部要求,应坚持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等基本原则。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方机构须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等。委托方及绩效管理对象应当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同时,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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