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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汇算清缴期是什么时间?
录入时间:2009-03-19
【中华财税网2009/3/19信息】 问:我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我企业应在什么时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提示:您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1月1日--3月31日)内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只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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