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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应合并缴纳个税
录入时间:2008-11-21
【中华财税网2008/11/21信息】 近日,退休干部张先生接到地税部门的一封提醒函,提醒其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补缴个人所得税。原来张先生退休后在两个单位兼职,每月退休工资2000元,2008年6至9月在两家公司每月分别取得收入1800元、2500元。根据税法规定退休工资是免税的,在一家公司收入超过规定的扣除限额2000元,该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25元,另一家公司收入未超过2000元。对于税务部门的提醒函,张先生很是不解,自己明明已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为何还要补缴税款?
税务人员向他解释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先进行合并,得出应缴纳的税款,再减去已经被扣缴单位扣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缴的税款。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有详细解释,因此张先生2008年6月至9月每月应补缴税款应该这样计算:(1800+2500-2000)*10%-25-25(已纳税款)=180元。税务人员还提醒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的任职单位已经为纳税人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申报并补交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不用再自行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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