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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8-07-24
【中华财税网2008/7/24信息】 今夏高温仍如期而至,为保障单位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各单位都按规定给职工发放了高温费。近期,南京地税12366咨询热线已接到多起关于高温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咨询电话。
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4个月计发,高温费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各单位发放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无论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均应计入职工本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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