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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奖励住房 为何扣税有别
录入时间:2008-07-09
【中华财税网2008/7/9信息】 某厂近日开展建厂十周年庆祝活动,奖励了正、副厂长及3名一线工人共5位对该厂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工厂付钱,为5位获奖者在县城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价15万元,并为5人办理了个人房产证。此事经当地媒体宣传,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官老王专程来到该厂,约见李厂长和贾会计,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正、副厂长各应申报个税3万元,3名工人各应申报个税5.2万元。
贾会计问,都是工厂奖励住房,为何缴纳个税有这样大的差别,这怎么向3名工人解释?老王告诉他,这是因为正、副厂长同时也是企业投资者,而3名工人不是投资者,因而虽然同是获奖住房,却要按不同所得项目纳税。他解释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为个人购房,个人应当缴纳个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而纳税15×20%=3(万元);“工资、薪金所得”是累进税率,3名工人月工资2000元,当月全部工资、薪金152000元,应纳个税(152000-2000)×45%-15375=5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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