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房产出资合作经营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8-07-17
【中华财税网2008/7/17信息】 问题:我个人拿房屋与另一个出钱的个人合作经营酒店,没有转让产权,只固定收取分红,如何交税?
答:国税函[2006]478号文件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你出房子,另一方出钱开酒店,如果你的房屋产权不转移,取得的收入视为“租赁”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5 .5%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财产租赁所得”20%交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个人代销彩票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补发工资达扣税点也须扣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