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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注意保留凭证
录入时间:2008-06-03
【中华财税网2008/6/3信息】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单位的职工纷纷捐款捐物。有的职工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捐款捐物是否要保留相关凭证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员回答,的确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作出规定:“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因此,个人捐款时应索要相关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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