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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8-04-22
【中华财税网2008/4/22信息】 日前,广州增城市某独资制衣厂投资者王先生将私人汽车既用于企业开展业务,又用于家庭生活,且不能区分,便将该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在企业列支,增城地税局稽查局发现该问题,要求其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王先生便拨打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12366咨询员解释道,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制衣厂以上列支的费用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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