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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拍卖房屋如何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8-01-02
问:我们拍卖行近期受托拍卖了一批个人住房,并负责代扣代缴有关的税费。房屋拍卖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具体指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还规定,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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