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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签一份合同多缴十倍税款
录入时间:2007-12-10
“少签一份劳动合同,多缴了10余倍税款,后悔啊,后悔啊!”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王先生拿着税单,一个劲儿地抱怨自己,2000多元的“工资”,却因当初没有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而多缴了10余倍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原来,3个月前,王先生凭借自己的特长,被一家家电修理分公司聘用。因总公司方面的原因,该分公司未能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决定每月多支付王先生200元作为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王先生当时未在意,觉得每个月2000多元的收入已经超出自己的预期,何况还补了200元,于是就答应下来。3个月后,该分公司告诉王先生,到地税部门开具劳务发票后才能拿到工资。
王先生不明白,便拨打了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坐席员告诉他,王先生如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员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只要缴纳个税=(2000-1600)×5%=20(元)。如果不签订合同,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王先生应缴纳个税=(2000-800)×20%=240(元)。2000元的收入,未签订用工合同比签订用工合同多缴了10余倍税款,王先生得到的200元补偿还抵不上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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