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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支付违约金是否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7-11-16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部分集资建房,由于房源不足,致使部分业主未选到房屋,请问由于此原因支付的违约金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十一款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项目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目前,国务院财政部门对集资建房因房源不足未选到房屋而支付违约金是否征个人所得税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我理解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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