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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加油卡”要缴个税吗
录入时间:2007-10-09
问: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不久,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原则上取消公务用车,以“加油卡”的形式,每月为每名工作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交通补贴。然而,财务人员却将这部分燃油折合成钱款后,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请问,“加油卡”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你的“加油卡”收入也属于工资、薪金范围,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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