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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并非一律免个税
录入时间:2007-09-10
问:我是在读大学生,最近,我的学术成果获得了由广州市某医院颁发的科研立项奖和论文奖两项科技成果奖励,奖励金额共计2万元。但在领取这笔奖金时,却被医院告知扣了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科研成果奖励不是免征个税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奖均要视具体情况,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
你取得的这笔奖励不属于国家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而是参加了医院组织开展的科研学术有奖评比活动的得奖,同时你也不是该医院的在册职工,因此,根据规定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税,而应按“偶然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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