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建设单位可作为扣缴义务人吗
录入时间:2007-09-10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是异地施工,建设单位在结算工程价款时,有权扣缴该工程的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同时,该通知第五条规定,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从2007年1月1日起,不仅建筑业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而且纳税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异地施工,税务机关也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建筑业工程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一篇:
外埠驻长的机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下一篇:
向敬老院捐款可全额税前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