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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录入时间:2007-08-13
问:职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本月因请病、事假被单位扣掉了500元,请问应按2000元还是1500元作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部分,职工本月应发工资为2000元,扣减因请病、事假而被单位扣掉的500元,实发工资为1500元,未达到起征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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