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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7-08-01
【中华财税网2007/8/1信息】问:2004年4月,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购买价是1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万元。最近,我因工作调动把这套住房卖了,销售价是20万元。截至售房之月,我合计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利息1.836万元。请问:我在申报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时,已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是指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因此,你已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如果有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是可以作为税前合理费用据实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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