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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转让不能再扣除装修费
录入时间:2007-07-25
【中华财税网2007/7/25信息】问:
“装修房”转让可以扣除装修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款,对于房屋转让过程中的装修费扣除问题作出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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