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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团不同企业领取的报酬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7-18
问:在同一企业集团内,在集团任职领取工薪,在下属企业任董事领取津贴,请问领取津贴的企业是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还是将每月津贴按照工薪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津贴或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的情况是该个人在集团任职领取工资,并不受雇于下属企业,也不在下属企业领取工薪,但是到下属企业任董事取得津贴,该项津贴应视为支付给该个人的董事费。因此,领取津贴的企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托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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