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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我因在两家单位上班,年终在两处取得了两份年终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附:《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提示:因年终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一种,您应将在两处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您可以自行选择本单位的主管局或雇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的任意一处进行申报。
例:我在任职单位取得年终奖12000元,在雇佣企业取得年终奖6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1、12000÷12月=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
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25=1175元
2、6000÷12月=500元,适用税率5%,速算扣除数0
雇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
3、我个人将两处取得的奖金合并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6000)÷12月=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
应纳税款为:(12000+6000)×10%-25=1775元
已纳税款为:1175+300=1475元
补缴税款为:1775-147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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