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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所得是否属于“年所得”
录入时间:2007-04-05
问:个人取得权利所得,即以财产使用权、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形式表现的所得,是否属于年所得的范围?应如何申报?
答:个人取得权利所得应比照不同情形进行税务处理:若个人权利是通过交易取得的(包括受让、租借等)、或通过获赠、继承取得的,不发生纳税义务,不属于“年所得”范围;若个人取得的权利因受雇取得,则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属于“年所得”,产生纳税义务,但不同的权利形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尽相同。例如,个人因受雇取得股票期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之规定,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员工取得的是非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仅在实际处置权利时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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