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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运输业和采掘业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30
问:原规定远洋运输业和采掘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年薪制的方法全年统算计人所得税,现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取消了年薪制规定,远洋运输业和采掘业适用年薪制的规定仍然还有效吗?
答:年薪制是指企业经营者平时按法规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基金效益收入。而远洋运输业和采掘业职工取得的是属于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并不是年薪,采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因此,实行年薪制与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是两不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也不相同,只是在年未汇算时计算方法上有相似之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取消了年薪制的规定,但并未取消远洋运输业和采掘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因此,洋运输业和采掘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仍然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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